穗残联〔2016〕129号
各区残联、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将在门诊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疗康复项目范围
面向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肢体残疾障碍患者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详见附件1)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自2016年12月1日起,由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确定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资助标准给予支付。纳入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根据专项经费的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逐步增加。增加的项目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适用对象
本市户籍,符合《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下称《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资助条件的0-14岁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和全年龄段肢体残疾人。
三、项目实施
本项目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首批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由市卫计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资助待遇
(一)适用对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资助期限详见《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及资助条件表》(附件2)
(二)在非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五、康复资助费用报销流程
康复资助申请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后,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办理报销手续,街(镇)残联和区残联按照《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确定的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一)本人(或监护人)携带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原件;
(二)在一个报销周期内能证明其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病历证明材料原件;
(三)康复资助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四)《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一份;
(五)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六)与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六、组织实施
(一)市残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调整机制,逐步建立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二)卫计部门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门做好康复资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对有关经费实行预算和清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及进行使用监督,
(四)残联部门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做好康复资助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和使用工作,确保康复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划拨工作有序及时开展。
(五)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要按诊疗规范为康复资助申请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保证康复训练安全和康复训练质量,主动接受卫计部门的业务监督管理。不得拒收、推诿康复资助申请人。
(六)本通知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即:2016年12月1日后进入定点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周期的康复资助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康复资助)。
附件: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