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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5 17:02:25 来源 : 广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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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农委、深圳市农业局、顺德市农业发展局: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的素质,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质量,我们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的素质,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审计证是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上岗资格证书(即上岗证)。预备农村审计证是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尚未从事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未取得农村审计证或预备农村审计证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内设的审计机构不得任用(聘用)其直接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调查单位都有检查和监督农村审计人员持证上岗的权利。

    第四条 农村审计证和预备农村审计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统一印刷,其颁发和管理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

    1、县或县级以上市(包括县级市)的农村审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直接颁发和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审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授权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法和管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备案。

    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对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农村审计证、预备农村审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农村审计证或预备审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农村审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农村审计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定为:财经审计法规、农村会计基础与实务、农村审计基础与实务三门。

  第七条 农村审计证考试的辅导教材及大纲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农村审计证培训班考试命题、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合格证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由负责审计证颁发和管理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现在农村审计岗位工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能够胜任农村审计工作的人员可为其颁发农村审计证:1、参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2、已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财经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已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财经专业学历(指财政、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等专业),连续从事财会工作二年以上;4、财经类职业高中毕业,连续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并参加了农村审计后续教育。

  后续教育是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与农村审计工作有关的培训。农村审计证持证人员应按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农村审计专业水平。

  现在农村审计岗位工作,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临时会计证或财政部门与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农村会计证但未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考财经审计法规、农村会计基础与实务。

  第九条 尚未在农村审计岗位工作的非农村审计人员,如有志于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管理权限向省或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申领预备农村审计证: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通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考试科目的考试;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临时会计证或财政部门与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农村会计证但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之一,通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村审计基础与实务科目考试。

  预备农村审计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叁年,有效期满仍未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农村审计证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预备农村审计证可作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任(聘)用农村审计人员的依据。

  预备农村审计证持证人员,被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任(聘)用从事农村审计工作后,必须在30天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到省或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审计证。

  第十条 申领农村审计证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2、《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申报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最高财经学历证明、财经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会计证或临时会计证及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申领预备农村审计证,必须提供的资料除不须申请人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外,其它资料与申领农村审计证相同。

  预备农村审计证持有人申领农村审计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2、《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申报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预备农村审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农村审计证注册登记是指在职农村审计人员通过任职单位,按规定向管辖的发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理领证或申报有关资料等手续。注册登记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农村审计人员管理,依法享有和承担国家赋予农村审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证实行年检考核制度。在岗的农村审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审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一次。原则上3至4月进行。年检时,由农村审计人员填写《广东省农村审计证年检申报表》,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连同农村审计证统一报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在农村审计证相应年份加盖验证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

  下列持有农村审计证的人员不予年检,其农村审计证自行失效:1、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2、脱离农村审计岗位连续时间超过两年;3、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4、有违法乱纪行为。

  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不符合年检要求不能通过年检的,其农村审计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持农村审计证的农村审计人员离开原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仍继续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须到原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理调离手续并转出农村审计证档案。调入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农村审计证的管理权限向省或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农村审计证档案,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其所持的农村审计证在年检前可继续使用。

  持预备农村审计证人员,被原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任(聘)用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须到原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理调离手续并转出预备农村审计证档案,由任(聘)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审计证的管理权限向省或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提出申请并提供预备农村审计证档案,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领农村审计证。

  第十四条 各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持证农村审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农村审计证的档案管理。农村审计证档案应逐步采取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农村审计证的申报、年检及农村审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农村审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 持证农村审计人员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两次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发证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收回其农村审计证。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胜任农村审计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或徇私舞弊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有权撤销其发证和管理的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1、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申报表

    2、广东省农村审计证年检申报表

    3、广东省预备农村审计证申报表

    4、广东省(预备)农村审计证编号表

    5、发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法(年检)农村审计证登记表

  (附件1-5详情请登录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