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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时间 : 2019-06-27 15:08:14 来源 : 广东省教育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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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13日,朱小丹省长签发省政府令,公布《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校车的定义、校车的普遍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以及财政补助制度、税收优惠、收费等问题。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校车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监管等问题。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等。为便于操作,明确政府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审批校车。出于便民原则,作出了校车在一些突发情况下临时调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以及在使用许可的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换发新的校车标牌等规定。第四章《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校车驾驶人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规定了校车通行安全要求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随车照管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校车监督检查中联合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安全管理台账等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随车照管人员、超载以及校车使用许可的吊销等处罚措施。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我省港澳台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参照《办法》执行。对《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办法》出台,对依法规范、强化全省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人身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