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中办厅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办法和限额审批工作,增强朝觐事务管理的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指导中国伊协制定朝觐报名排队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为贯彻中办16号文件和《宗教事务条例》精神,我局会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在甘肃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经征求各朝觐工作重点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现予印发试行,并就贯彻执行本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陕西、河南、内蒙古等朝觐工作重点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遵照执行本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实施公开、透明的朝觐报名排队和审批办法是建立正常朝觐秩序的必要手段,各地要尽力克服困难开展此项工作。实施本办法确有很大困难的省区,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具文说明理由,报我局批准后暂缓全面执行,但要先在条件较好的地、市进行试点,以取得经验并进一步推广。
二、要广泛宣传《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朝觐事务的规定及本办法,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及伊协的统一管理和组织下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参加朝觐活动。
三、切实将朝觐报名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要把贯彻本办法的工作作为今年朝觐工作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对本办法的学习,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操作,保证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抓紧组织研究和实施本办法,特别要加强对朝觐工作重点地区实施本办法的指导。
四、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当中,要积极稳妥,确保社会稳定,防止激化矛盾。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顺序公开、人员名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名朝觐者(以下称报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能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三)有足够的朝觐费用,并保证家人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
(四)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当地伊斯兰教协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报名者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填写《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以下称《报名表》),并出具以下证件、证明:
(一)本人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银行、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2.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报名者提交的《报名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按照报名顺序纳入《朝觐报名序列表》(以下称《序列表》),填写报名序号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报名顺序按照《报名表》送达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序列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每年伊斯兰教历斋月前第75天为本年度朝觐报名截止日期,之后的朝觐报名列入下一年度报名序列。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于本年度报名截止日期后10日内,将本地《报名表》及《序列表》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及《序列表》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上报的《报名表》及《序列表》后,负责审核并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的分县(区、市、旗)《序列表》,并根据报名情况,于15日内提出本省朝觐申请名额数,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县(区、市、旗)《序列表》(电子文本)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并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八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确定各地朝觐名额分配方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所辖县(市、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朝觐名额后,根据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确定当年参加朝觐的人员,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序列表》未能获得当年朝觐名额者,按顺序编入下一年度本县(市、区、旗)《序列表》。
第十条 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取消其参加朝觐的资格并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朝觐者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朝觐的交通、食宿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朝觐分项收费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组织好有关朝觐事务。
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此办法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