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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21-00284
民政、扶贫、救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04-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54号
2021-04-26
时间 : 2021-04-26 13:00:1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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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

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扑救指挥

  2.4 专家组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3.2 力量调动

  3.3 跨省支援

  4 预警报告

  4.1 预警信息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应急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输送保障

  6.2 航空救援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7.2 火案查处

  7.3 约谈整改

  7.4 责任追究

  7.5 经验总结

  7.6 表彰奖励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省份发生的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

  组织指导当地政府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严防次生灾害;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领导、省林业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任务分工

  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省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战区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市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提出用兵需求。

  3.3 跨省支援

  根据相邻省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省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4 预警报告

  4.1 预警信息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7 扑火队伍撤离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5.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5.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5.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省媒体做好报道。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市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市增援;

  (3)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媒体开展报道。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该片区相关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市支援,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市级人民政府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省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市。

  6 应急保障

  6.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铁路投送,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6.2 航空救援保障

  调用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照《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 经验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省内跨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5.跨省支援力量任务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省森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省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省气象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提供森林火险气象服务;指导市县气象部门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战区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驻地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省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各地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省广电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保障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计划的落实;协调租用通航企业的飞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飞机增援航空灭火、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做好本系统职工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铁路沿线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确保行驶在林区的列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附件3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省气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南部战区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南部战区后勤保障部、广铁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作为战区联指中心派出协调组,保障战区联指中心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参加省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4

省内跨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基本原则

  (1)以省森林消防机动救援队伍为主,地方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辅;

  (2)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3)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支援力量组成

  当火灾扑救达到Ⅲ级响应,火灾发生地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接受省指挥部调度,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珠江三角洲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广州从化区、增城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南海区,肇庆市直、高要市、四会市、怀集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粤东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梅州梅江区、梅县、蕉岭县、兴宁市,河源东源县、紫金县、连平县、龙川县,惠州惠城区、惠阳区、龙门县、博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粤北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清远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清城区,韶关市直、曲江区、南雄市、翁源县、新丰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粤西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江门恩平市、开平市,茂名信宜市,阳江阳春市,云浮云城区、罗定市、郁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附件5


跨省支援力量任务表

序号省份对口支援力量
1福建省梅州梅江区、梅县、蕉岭县、兴宁市,惠州惠城区、惠阳区、龙门县、博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
2江西省河源东源县、紫金县、连平县、龙川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
3湖南省清远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清城区,韶关市直、曲江区、南雄市、翁源县、新丰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
4

广西壮族自治区

肇庆市直、高要市、四会市、怀集县,茂名信宜市,阳江阳春市,云浮云城区、罗定市、郁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
5海南省茂名信宜市,阳江阳春市森林消防救援队伍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2.2 省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同

  4.4 防汛应急响应

  4.5 防风应急响应

  4.6 防旱应急响应

  4.7 防冻应急响应

  4.8 应急响应调整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情景构建

  5.6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咸潮、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省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以下称三防)工作。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省三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拟订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督查全省三防工作;承办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分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省领导。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广东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能源局、水文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广东海事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省红十字会,粤海控股集团、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建工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公司、中国铁塔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等39个单位(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2.1.3 任务分工

  省防总成员单位划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

  (1)三防指挥部门:承担省防总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 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风暴潮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为省防总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4)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5)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1.4 专家组

  省防总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省防总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省防总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立即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省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省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过去24小时全省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省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省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省水文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如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注明。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省气象局、省水文局主动与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省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3.1.2 水情信息

  省水文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全省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

  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如遇超五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

  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省水文局主动与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3.1.3 涝情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设市城市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3.1.4 风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程度等信息。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提供风暴潮和海浪信息。省水文局负责提供入海河口水文站监测和预报等情况信息。当台风可能影响我省时,各单位及时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3.1.5 旱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全省降雨等信息。省水文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等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监测全省耕地受旱等信息。各单位非汛期每月1日分别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信息。

  3.1.6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省气象局每周一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全省过去一周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至少一周预测预报结果。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及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海水低温的监测和预报情况。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3.1.8 防洪工程信息

  省水利厅及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全省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3.1.9 险情信息

  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送出险工程情况。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每天12时前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工程出险情况。省防总成员单位、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10 灾情信息

  省防总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水旱风冻灾情并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并做好滚动续报。

  3.1.11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省防总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省防总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省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省防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省防总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省管水利工程、十大堤围、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省市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省防总每年汛前组织省管水利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库)检查。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省防总组织编制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防总备案;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

  (2)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省防总备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

  3.2.3 工程准备

  (1)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 督导检查

  省防总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省防总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省防总组织开展全省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省防总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省防总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省防总反馈、汇报。省防总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 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应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 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应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省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省防总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省防总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3 预警预防行动

  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省防总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省防总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指示和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

  (3)当我省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省(区)水旱风冻灾害对我省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省防总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省防总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四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三防办主任签发,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总指挥签发。

  (2)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相关情况。

  (2)省防总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省防总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省防总授权省水利厅负责全省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省防总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省防总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省防总统一指挥。

  (12)涉及跨省份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由省防总与其他省份的三防指挥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4.1.4 联合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时,以下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省防总可视情增强联合值守力量。

  (1)防汛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Ⅳ级: 省气象局、省水文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

  Ⅲ级:增加中国电信广东公司。

  Ⅱ级及以上:增加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交通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建工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公司、中国铁塔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

  (2)防风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Ⅳ级: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省水文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

  Ⅲ级:增加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

  Ⅱ级及以上:增加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交通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建工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公司、中国铁塔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

  (3)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省防总,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指挥协同

  4.3.1 省防总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市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4.3.2.1 设立省现场指挥部

  (1)我省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省防总领导同意后,设立省现场指挥部。

  ①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省政府或省防总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部委领导抵达我省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3.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我省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地市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地市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

  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国家、省、省应急管理厅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及抢险救灾或人员伤亡相关信息,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责);根据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地市政府组织转移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5年—2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单一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达1万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24小时全省将有20个或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低洼地区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4.4.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省防总的防汛工作部署;督促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部门)、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有关地区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②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气象局、省水文局按要求落实短时临近预告机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受影响镇街的雨量信息,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发布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告。

  (10)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单一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3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0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4.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组织专家组进驻省防总。

  ②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0)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单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地级以上城市或保护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内全省有3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60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县级城市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4.4.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进一步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7)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4.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北江大堤、中珠联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惠州大堤、韩江南北堤、汕头大围、梅州大堤、顺德第一联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大型水库及重点防洪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我省有60个以上县(市、区)的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地级以上市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4.4.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省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全面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6)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总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8)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9)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自然资源厅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2)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把防汛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汛工作;视情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1.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有中心风力8级及以上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含海域,下同)。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1个或以上岸段达到蓝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局部沿海区域造成影响。

  4.5.1.2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省防总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风任务的单位(部门)、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落实。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组织海上作业平台和渔船渔排人员分批次分区域分时段撤离,通知商船避开受影响海域。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通知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2.1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2级—13级台风影响我省,或中心风力10级—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或中心风力8级—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省。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1个或以上岸段达到黄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局部沿海区域造成较大影响。

  4.5.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指导、督促做好回港避风人员、上岸人员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归港、海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6)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组织海上作业平台和渔船渔排人员撤离、船舶回港或者离港避风,确保全部落实到位。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情况。

  ④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开展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广告牌、户外钢架结构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省教育厅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⑦相关单位(部门)严格贯彻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安全转移,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工作要求,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9)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3.1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4级及以上台风影响我省,或中心风力12级—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1个或以上岸段达到橙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灾害。

  4.5.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进一步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加强管理,严令禁止渔船出海、商船冒险航行。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

  ④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在建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⑥省教育厅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⑦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人员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

  (10)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5.4.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4级及以上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因风暴潮增水导致1个或以上岸段达到红色警戒潮位,且可能对重点沿海区域造成严重灾害。

  4.5.4.2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省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全面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4)相关单位派员到省防总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相关预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总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7)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④省自然资源厅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核实在建工地的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⑥省教育厅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⑦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1)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把防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风工作;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1.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1)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省有半数(43个)及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及以上等级气象干旱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1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旱警水位(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4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15%;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2)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省有三分之二(58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7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持续30天以上,且2条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0.5—1.0米或流量小于常年同期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3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20%;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4.6.1.2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省防总的防旱工作要求;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

  (3)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③省农业农村厅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④省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6.2.1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1)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省有三分之二(58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1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超过1.0米或流量小于历史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30%;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2)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全省有三分之二(58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3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超过1.0米且流量小于历史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15%,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40%;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4.6.2.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领导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进一步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

  (3)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防总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水利厅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水利厅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④省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8)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1.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1)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省内2个以上市的6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2个以上市的6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③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省内2个以上市的6个以上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2)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省内3个以上市的8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4个以上市的8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省内4个以上市的8个以上县(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4.7.1.2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省三防办主任或委托省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省防总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冻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9)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民政厅督促、指导做好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省交通运输厅协助省公安厅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公路、铁路的除雪除冰工作;协调做好因灾滞留交通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10)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2.1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1)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省内5个以上市的12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30公里以上。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省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2)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省内6个以上市的18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50公里以上,或全省100万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省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地级以上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4.7.2.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省防总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省防总总指挥或委托省防总领导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检查受影响地市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护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根据省防总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省防总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冻相关措施。

  (5)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6)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返乡和按需入粤工作,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粤。

  ②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7)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省防总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省防总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省防总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8.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省防总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各地市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1)省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县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省防总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省防总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省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省防总组织、协调省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省防总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防总。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省防总组织指挥。

  (2)省防总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省防总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省防总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省防总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省水利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省防总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省防总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省防总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风冻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省防总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省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省防总落实以下工作重点,各相关部门根据省防总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1.1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省水利厅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⑥省水利厅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⑦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市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⑧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⑨协调省民兵轻舟队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⑩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1.2 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省气象局、省水文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⑥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市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⑦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⑧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5.1.3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省水利厅视情增派专家组。

  ⑤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⑥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⑦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⑧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5.1.4 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海岛、江心洲、江边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⑤协调省民兵轻舟队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5.5.2 防风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2.1 水上船只、作业人员遇险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水上作业平台、沿海渔排的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渔船、商船等各类船只未及时归港或到安全区域避风,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广东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提供有关气象、海洋信息。

  ⑥协调省海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或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⑦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⑧组织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2.2 坠物倒塌造成严重伤亡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高空塔吊、大型杆塔、大型游乐设施等高空大型设施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坠落,或围墙、工棚倒塌、树木倒伏,造成大范围受灾或人员严重伤亡。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起吊机、挖土机、推土机等器械参与抢险。

  ⑤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⑧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地区。

  ⑨协调无人机航拍协助救援工作。

  5.5.2.3 生命线系统受损

  (1)情景描述

  因台风袭击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技术支撑。

  ⑤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受损公路的抢修,省公安厅组织交警实施交通管制、疏导,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做好公路保畅。

  ⑥广东电网公司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协调电力调度,协调深圳供电局开展抢修复电。

  ⑦省通信管理局指导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讯线路、设施。

  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

  ⑨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⑩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5.5.2.4 大规模人员转移

  (1)情景描述

  因避险减灾需要紧急转移大批人员,转移涉及跨地级以上市。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相关地方政府衔接转移安置的有关事项。

  ⑤协调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队伍协助转移。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协调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5.5.2.5 实行全省“五停”

  (1)情景描述

  当气象、水文和海洋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我省沿海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经会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五停”)措施。

  (2)工作重点

  ①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风措施。

  ②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受影响范围发布实行“五停”的通告。

  ③受影响地市的三防指挥机构实行“五停”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防总。

  ④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五停”相关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防总。

  ⑤指导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5.3 防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3.1 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咸潮上溯、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④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⑤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⑧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3.2 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咸潮上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④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

  ⑤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4 防冻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4.1 基础设施受损

  (1)情景描述

  因低温冰冻发生管道爆裂、冻堵,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损毁,交通道路结冰,架空线路覆冰等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大范围受损。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技术支撑。

  ⑤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协调道路除冰机、融雪剂等开展路面快速融冰。

  ⑥广东电网公司协调机械、热力融冰等所需器械对覆冰的架空线路进行融冰。

  5.5.4.2 人员滞留

  (1)情景描述

  铁路、公路、航运、航空交通系统因低温冰冻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站场内滞留大量人群。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省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

  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⑦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滞留站场做好医疗保障。

  ⑧广泛宣传站场滞留情况,呼吁旅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⑨组织慰问活动,鼓励外乡人在粤过年。

  5.5.4.3 种植、养殖业受灾

  (1)情景描述

  低温冰冻造成农作物、树木大范围受冻死亡,鱼类、家禽、牲畜等大范围冻伤,种植、养殖业严重受损。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③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

  ④协调鱼塘、棚舍防寒措施所需的塑料薄膜、调节剂等材料。

  ⑤适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各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5.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省防总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设县区的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同)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防总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省防总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防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五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省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防总备案。

  (2)本预案由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省防总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省防总备案。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粤府办﹝201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3.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14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6.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4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9.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10.防洪工程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11.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省三防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流域、县(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2.“五个百分百”: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安全转移,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


附件2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全省避护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负责农村涝区治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战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军区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广东省总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全省防洪防风防旱防冻规划工作,组织审核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并协调实施;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课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害影响地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省级以上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管理;必要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部门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组织技工院校制订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省级抗灾林木、林草种苗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省核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核应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地方组织危房、施工现场、城市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垃圾、污水处理;指导各地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检查维护、无偿开放利用和安全性评估;指导地方制订城市内涝区域人员转移的启动条件与措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航道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运输。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业防台避险,海上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工作;督促各地根据防风响应级别制订渔排渔船人员转移、渔船避风工作的启动条件及相关措施方案;加强渔港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调配医疗卫生物资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省防总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

  省水文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分析,以及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

  广东银保监局:负责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和推广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结合区域灾害特点提高通信设施设备抗灾能力。

  省地震局:负责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全省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广东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负责组织协调海上搜救;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预报;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沿海各地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等灾害风险本底调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区划工作,特殊灾害天气防御期间划定风暴潮、灾难性海浪各级别相对应的危险区域,为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等工作启动条件提供技术支撑。

  粤海控股集团:督导飞来峡和乐昌峡水利枢纽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按权限执行各级三防部门下达的防洪调度、水量调度指令,并配合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省能源集团:负责所辖发电企业电力安全生产;负责所辖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和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执行省防总下达的防洪调度、水量调度指令;配合各级三防部门做好所辖大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省交通集团:负责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应急管制工作。

  省建工集团:负责组织工程队伍参与三防抢险工作。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深圳地区保障应急电力供应、抢修复电等任务由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

  省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负责根据省防总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负责根据省防总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联通广东公司:负责根据省防总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铁塔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