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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时间 : 2011-05-07 14:38: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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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粤建市〔2010〕26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精神及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

  1、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2、我省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由建筑施工企业聘请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对分类专业工程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分类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后,应当参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4、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及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按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管。

  二、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证件,或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聘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除上述条件外,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近三年内有担任过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业绩(本人担任项目正、副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作业绩),且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过一般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

  2、取得国家认定的土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聘任专业应与本人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对于原取得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已取得地级以上市有资格培训机构颁发的《三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原取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考取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在地级以上市有备案,同时符合第三项第1、2、3、4点聘任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岗人员。

  四、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安全生产等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应包括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国家和省颁布的现行规范和标准、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关知识,并根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职业需要,既注重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更应注重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际能力的培养。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由省建筑业协会牵头会各地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

  五、其他

  施工企业目前担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三级项目经理,应积极向考取建造师方向发展,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聘任要求者,本人自愿可由建筑企业聘任为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全省各地原仍在使用的施工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证书过渡期为一年,即从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止,过渡期满,原三级项目经理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此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