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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的程序规定

时间 : 2014-01-28 16:04:2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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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

“三侨生”证明办理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28日以粤侨办〔2014〕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考生本人为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三条 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对取得“三侨生”证明的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在高考总分基础加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受理和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第五条 考生本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身份,且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三侨生”证明。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受理申请时间按每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年度“三侨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归侨青年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需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如无,应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回国定居证;

  4.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2013年7月1日后回国定居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第七条 归侨子女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如无,应由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本人及归侨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回国定居证;

  4.归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入证、户口簿、单位证明等);

  5.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2013年7月1日后回国定居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父(母)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第八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

  (2)如证明中未显示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的,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或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证明;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户口簿、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第九条 已故的归侨或华侨,申请时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死亡证书复印件。

  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七、八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第三章 审核和备案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居民户口簿》及护照信息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回国定居”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上对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等信息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完成核查的“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户籍所在地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由办证地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于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的纸质版(盖章)及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复核。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和“三侨生”证明书签发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于“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报送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查询和公示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公布在广东侨网上供查询至当年高考录取结束。

  第十七条 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三侨生”名单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往届生“三侨生”名单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同时,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三侨生”名单,公示时间为5月最后一周,公示期为7天。

  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的“三侨生”,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广东省“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