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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68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 : 2015-07-29 01:28:1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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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第468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广东省支持在广东境内工作、学习和居住的澳门居民购买住房,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购房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澳门居民在粤购房时需提供“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以及“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等相关材料。只要符合购房规定,材料齐备,广东省各市、县级房地产登记机构均可以为澳门居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

  澳门居民如在广东省办理个人跨境购房按揭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办理不存在政策障碍。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规定,澳门居民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有关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非境内居民以境内房产为抵押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行为属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交易双方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也无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此外,符合境内购房条件的澳门居民,还可以向广东银监局辖内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