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延长《广东省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
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
有效期的通知
粤府口规字〔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口规字〔2020〕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3月22日。
广东省口岸办
2025年3月20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