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9期

2025年04月0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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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延长《广东省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

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

有效期的通知

粤府口规字〔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口规字〔2020〕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3月22日。


广东省口岸办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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