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期

2025年03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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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

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林规〔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

2025年2月15日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现代化林业产业,推动广东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以下简称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发展林业一、二、三产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经广东省林业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管理,坚持自愿申报、依规评审、择优认定、定期复核、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林草湿等生态资源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交易额)的50%以上,且开展经营活动满3年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带动能力强。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用好。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单。

  (五)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组织结构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近3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未发生涉林案件,产品质量在国家和地方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

  第六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采取百分制评审。具体指标详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附件1)。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要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材料;

  (三)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四)企业自有生产基地权属凭证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荣誉、科研成果、产品质量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市、省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八条 申报材料提交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中央所属企业、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广东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业局依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以百分制进行初审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企业,列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第十二条 广东省林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实地核验。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实地核验和申报材料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广东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在“广东林业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广东省林业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林业局每3年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复核。 第一次复核在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后的第3年进行。企业应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3),并按要求报送反映经济运行、带动就业和农户增收等情况的经营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核企业征信、纳税、产品质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复核监测管理发现有下列之一的情形,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环保事故的;

  (三)企业已转产,不再以林草湿等产业为主业的;

  (四)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企业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或拒绝提供参加监测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命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广东省林业局在官方网站对被取消命名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公示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其变更的文件、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申请书等材料,经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广东省林业局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

     2.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

  (点击查看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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