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河湖类、水资源类、
水土保持类)》的通知
粤水规范字〔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湖类、水资源类、水土保持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处反映。《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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