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1期

2025年1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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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完善相关政策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使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费)单独列支,主要用于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二)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重核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社保费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也可选择将征地社保费用于补贴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四)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

  二、明确征地社保费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办法

  (一)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申请将分配给本人的征地社保费不划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继续存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计息。征地社保费转为专账管理后,资金及利息收益权属于被征地农民本人,专项用于补贴其本人2025年1月及以后的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补贴)至使用完毕。

  (二)被征地农民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选择征地社保费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选择专账管理申请,也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参保人员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收到被征地农民选择专账管理申请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在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转为专账管理;未收到被征地农民选择专账管理申请的,按照22号文规定将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三)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列支。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可按半年为周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取相应时间段的缴费补贴。在单位就业以职工身份参保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段内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段内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缴费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省,以上三种情形应终止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申请提前终止专账管理的,应终止专账管理。终止专账管理后,专账余额按规定一次性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丧失国籍或死亡的,专账余额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各地要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实施资金全链条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相符。要定期开展收支情况检查,防范被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贪污、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完善征地社保工作经办规程,规范缴费补贴发放程序,加强岗位权限管理,严格审核审批,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防止冒领缴费补贴。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征地社保业务系统,准确记录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参保情况、征地社保费分配、缴费补贴发放、待遇领取等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和缴费补贴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完整准确与时效性。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实施之日前已经按22号文规定的方式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费仍按原发放方式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费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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