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粮规〔20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农发行各市分行,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广东省分行对《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25年9月4日
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第310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省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省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食用植物油(含原油)。
第三条 储备油按照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实行自主轮换、费用包干。
本细则所称承储企业包括省直属粮库和代储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储备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和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储粮集团公司)依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储备油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及时解决储备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以及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储备油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储备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计划和储存
第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下达储备油收储计划,粤储粮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储备油收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每月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告实际库存情况。
第八条 储备油由省直属粮库储存,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处位置符合储备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三)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总储存能力在500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3000吨;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专职的食用植物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经过专业培训;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油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储备油重度不宜存等粮油储存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储备油承储计划等;
(六)日常管理规范,储备油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油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
(七)具有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可以满足购销、出入库、仓储保管、统计管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视频监控等全链条业务数据和重要场所视频在线监管,并可与广东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执行储备油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取。粤储粮集团公司根据代储计划提出招标选取代储企业的工作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粤储粮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代储企业招标结果公示完毕,粤储粮集团公司根据招标结果提出代储计划收储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核后联合向粤储粮集团公司和代储企业下达收储计划。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油收储计划数量收储入库后,粤储粮集团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储备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储备油承储的,由粤储粮集团公司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后批复,收回计划。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仓(罐,下同)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油罐,下同)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储备油储存、轮换需要,向粤储粮集团公司申报相应的储备油专仓。专仓应与收储确认仓房处于同一库区,并符合储备油储存仓房要求。经粤储粮集团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备。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植物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粤储粮集团公司报送储备油月报表。粤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和相关情况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确保任何时点每个品种储备油实物库存数量原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年至少有1个月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100%;等级、质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实物库存比例原则上按对应下达的计划分别计算。储存在同一库区、同一品种的不同计划批次储备油,可合并计算实物库存比例。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实物库存数量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自主决定轮换数量、频率和交易方式。
原油在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内至少轮换一次。成品油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第十九条 储备油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报送储备油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送粤储粮集团公司,粤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动用储备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用植物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依法可以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接到省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动用储备油,由省级财政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储备油采购成本、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粤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核定后拨付。承储企业收到费用后,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储备油按指令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等量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动用后,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二)承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粤储粮集团公司依法依约终止承储合同。如承储企业提出承储合同终止申请,由粤储粮集团公司报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
(三)动用期间承储合同到期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储备油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为储备油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储备油费用,包含储备油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价差、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储备油购销等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应将采购储备油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粤储粮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储备油费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原则上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承储企业当年费用预拨申请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75%审核预拨费用。
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年3月底前汇总核算上一年度储备油费用,按照规定将结算资料和储备油管理有关情况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拨付相关承储企业结算费用。省财政厅将结算和预拨费用文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油库存量达到承储要求的,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二十九条 储备油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油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储备油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储备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承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粤储粮集团公司、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建立储备油巡检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粤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粤储粮集团公司应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并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按照承储合同约定并参照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相关规定计付;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粤储粮集团公司应报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取消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油承储任务,追究承储企业责任,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代储企业终止承储合同,处理在库储备油、计付在库储备油的费用补贴,追究违约责任,储备油出售价款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省直属粮库整改期间和取消承储任务后的费用补贴计付,参照代储企业执行。
(一)未按要求实行专仓储存的,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二)储备油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或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收储调整储备油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四)未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广东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未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向广东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监管数据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储备油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超出保质期,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报备的,或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六)未落实实物库存量规定要求的;
(七)发生盗窃、火灾、粮油储存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储备油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政府储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急动用时,承储企业不能按储备油统计账实物库存数量提供实物的,除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承储企业责任外,还应全数收回不足实物库存数量部分已拨付的费用补贴,并视情况终止承储合同或取消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负责追收承储企业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省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承储企业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储企业资金安全,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费用的追缴工作,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粤储粮集团公司的资金划拨通知书,做好相关资金划拨工作。
第三十五条 粤储粮集团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粤储粮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省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粮调〔201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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