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0期

2025年07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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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商务规字〔2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商务厅

2025年7月7日


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在粤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等市场主体实施奖励,现制定专项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设立的跨国公司承担总部管理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以及事业部全球总部有关标准的市场主体。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在粤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一次性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能级奖励。

  三、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承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以实际发生项目编列项目库后据实兑付。其中,深圳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2:8比例分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其余地市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四、认定要求

  (一)申请认定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

  2.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 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最高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承担管理决策、资金调配、采购销售、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总部相关职能;

  4. 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广东,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请认定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

  2.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 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东亚、东南亚、南太等主要国家和经济区域内决策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

  4. 至少管理3个以上国家的分(子)公司业务;

  5. 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广东,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请认定事业部全球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

  2.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 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履行和承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以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品牌、支持服务等特定功能或细分领域的事业部制架构,负责事业部在全球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4. 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广东,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奖励条件。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申报材料

  申报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到资凭证(可采用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或验资报告等);

  (四)上年度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总部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

  (六)上年度税收完税凭证;

  (七)申报企业出具的聘用员工名单,以及在粤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凭证;

  (八)申报企业出具的总部负责人以及高管人员常驻广东情况说明,母公司对申报公司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任命书或任职资料、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

  (九)其它与申报相关的递交材料。

  六、审核流程

  (一)申报。省商务厅每年定期下发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申报通知及指南,申报企业根据有关通知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深圳、阳江为投资促进部门,其他地市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做好申报辅导,明确审核意见,报送省商务厅审核。

  (三)审核。1. 省商务厅对各市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 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申报企业,由省商务厅视情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对企业批复认定结果,申报企业应享受奖励的按程序安排拨付。

  七、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

  (二)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或延续期限。

  (四)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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