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7期

2025年06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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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

占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12日


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


  为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函》《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海岸线占补制度

  (一)海岸线占补是指项目建设占用海岸线(包括大陆岸线和海岛岸线,均包含自然岸线和人工岸线)导致海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发生变化,要进行海岸线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实现海岸线占用与修复补充相平衡。《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印发后(即2017年10月15日后),在我省海域内申请用海涉及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必须落实海岸线占补。具体占补要求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建设占用海岸线的,按照占用大陆自然岸线1:1.5、占用大陆人工岸线1:0.8的比例整治修复大陆岸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按照占用大陆自然岸线1:1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占用大陆人工岸线按照经依法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及实施计划开展实施海岸线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占用海岛自然岸线的,按照1:1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并优先修复海岛岸线。

  新建海堤、新建水闸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落实海岸线占补;海堤及水闸加固维修占用人工岸线不实行海岸线占补。

  (二)海岸线占补可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异地修复占补和购买海岸线占补指标占补等多种方式。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是指在用海项目批准范围内整治修复海岸线进行的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是指在用海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整治修复海岸线进行的占补。异地修复占补,是指在对口帮扶的地级以上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被帮扶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由帮扶地级以上市整治修复海岸线进行的占补。购买海岸线占补指标占补,是指在自然资源交易平台上购买海岸线占补指标进行的占补。海岸线占补应优先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实施占补,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无法实现就地修复占补的,要尽可能采取本地市修复实施占补;确实无法实施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的,可采取异地修复占补或购买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实施占补。

  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和异地修复占补的,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采取购买海岸线占补指标占补的,由出售海岸线占补指标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本办法颁布实施前作出海岸线占补承诺的用海项目,原则上必须兑现承诺,落实海岸线占补。

  (三)完成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可开展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对于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和省下达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通过整治修复后形成的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大陆岸线和海岛岸线,完成整治修复验收后可以作为海岸线占补指标进行交易。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统一纳入省级台账管理。

  二、规范海岸线占补实施流程

  (四)占用海岸线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管控要求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由占用海岸线用海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提出海岸线占补方案。采取项目就地修复、本地市修复和异地修复占补的用海项目,海岸线占补方案应包括拟占用海岸线情况及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整治修复具体方案、方案实施可行性等主要内容。采取购买海岸线指标占补的用海项目,海岸线占补方案应明确拟占用海岸线情况、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以及购买海岸线指标的情况。

  (五)对于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属省直接受理用海申请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意见,地级以上市政府在回复省自然资源厅意见时一并报送海岸线占补方案;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受理报省审批用海的,海岸线占补方案要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一并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用海和省政府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用海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在用海审批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海岸线占补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海岸线整治修复监管

  (六)占用基岩岸线、砂质岸线、泥质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的,原则上应修复同等属性的海岸线。确实难以实现的,新修复形成的海岸线生态价值不得低于所占用海岸线的生态价值。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实施时间不得超过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竣工时间;采取本地市修复占补和异地修复占补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实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取得用海批复后2年。

  (七)因落实海岸线占补实施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海岸线修测工作的规定。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竣工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生态恢复岸线验收。验收合格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所在地自然岸线统一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且超过海岸线占补方案明确的实施期限的,对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实行用海限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除外)。

  (八)对于开展种植植被、互花米草清理、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筑物或设施建设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拆除养殖池、构筑物等不足三个月的临时施工行为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措施,无需办理用海用岛审批手续。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豁免项目的,需依法依规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四、明确海岸线占补工作职责

  (九)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实施海岸线占补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足额保障资金,扎实有序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确保完成海岸线占补各项任务。广州、深圳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审批职权期间,负责相关用海项目涉及海岸线占补工作的审核。

  (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海岸线占补,指导各地做好海岸线整治修复,并具体组织开展整治修复后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验收以及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管理工作,定期对各地海岸线占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从区域协调发展和持续保护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岸线保护长效机制。

  (十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占补及其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建立本行政区域海岸线管理台账,统计自然岸线长度、海岸线占补等情况,每年将相关数据和海岸线整治修复情况报沿海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开展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监督工作。沿海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海堤生态化建设工作。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生态恢复岸线验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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