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界定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
1. 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第三条所列领取失业保险金“过渡人员”,即:2024年12月31日正在我省领取(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过渡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
二、准确核定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在本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办理。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通过粤省事平台(含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三个渠道)、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线上渠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办理养老保险历史信息审核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材料核定出生年月,无人事档案的无需提供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当事人补正材料时间予以扣除),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审核通过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相关资金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严格把握停缴和退费。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应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相关资金。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大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和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窗口、政务网厅、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核定并发放的,发放方式不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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