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6期

2025年06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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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要求,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二)申请渠道。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代为收取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材料。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报表》。

  2.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 居民户口簿等法定户籍凭证。

  4. 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所在省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 参保人员本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在省集中式系统中办理病残津贴申请登记业务,准确记录参保人员提交申请的时间。

  (四)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待遇领取地的判断。申请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户籍信息等情况,按以下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省际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相关规定执行。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及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待遇领取地确定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历史信息审核等病残津贴申领有关业务,并按规定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中,申请人对历史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各地原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处理。

  (三)特殊情形处理。各地市可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政务服务“打包办”“一件事一次办”等工作要求,优化病残津贴申领及关联业务的办理流程,整合申请材料,提升办事效率。在重复缴费处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业务办结后,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不在申请地的,应指引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申领病残津贴,重新归集养老保险关系。

  三、领取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待遇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初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具体流程为:

  社保经办机构判断待遇领取地、归集养老保险关系、确认申请人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等信息,于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及历史信息审核等业务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集中式系统将相关材料完整提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直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申请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数据共享、发函核查等方式核实)、病残津贴起领时点、定期待遇终止时点等信息。初审部门应将初审通过或者不通过的理由在省集中式系统的意见栏中列明,并将相关材料通过省集中式系统提交给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公示及公示期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通过信息比对、现场调查等方式核验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并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公示程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将相关信息发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转申请人待遇领取地或者生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本人工作或者生活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为职工身份的,原则上应在其本人工作场所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公示材料应存档备查。

  (三)出具正式审核决定。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正式审核决定并提供给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式审核决定应包括参保人员出生年月、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病残津贴起领时点、定期待遇终止时点等信息。同时应注明审核决定依据的历史信息审核结果由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申请人对此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径向办理历史信息审核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寻求争议解决。

  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初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转办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如涉及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复核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根据核实情况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并将相关材料(包括是否更改初审意见及理由等)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领取月数核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月数按以下规则确定: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四、待遇核定和发放

  (一)待遇核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正式审核决定,在收到审核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完成核定后出具病残津贴待遇核定结论,依法送达参保人员,从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计发病残津贴待遇,并在待遇核定次月将病残津贴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其中,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按规定按月进行扣减。

  (二)待遇调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调整待遇,调整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三)待遇重核。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核,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重核后的标准发放。此项重核无需参保人员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底前对当月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重核,重核时不再审核参保人员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

  (四)资格认证。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五)待遇停发。病残津贴待遇停发根据《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待遇衔接

  (一)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二)在职转退休待遇。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三)病残津贴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我省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待遇重核,并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发放。其中,重核后标准高于已领取待遇的,按重核后标准发放,并参加年度待遇调整;重核后标准低于已领取待遇的,暂按原待遇水平发放,待重核后标准经年度调待后高于原待遇时,按重核后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的病残津贴资格认证、待遇停发、遗属待遇等均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8号)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报表

     2. 公示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3日


  (点击查看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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