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7期

2024年12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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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28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列入情形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

  (一)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存在瞒报、谎报事故;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五种列入情形,应把握:

  1. 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较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列入。12个月内的起算点为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

  2. 瞒报、谎报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认定,并经已正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或依法查证属实。因瞒报、谎报事故被列入的对象包括瞒报、谎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二)对于未发生事故,但因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等四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情形,应把握:

  1. 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须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 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情形,实际认定中需注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已达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定性准确、审核意见统一,确保过惩相当。

  二、严格落实管理措施

  省、市、县(市、区,东莞、中山为镇、街,下同)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可以采取《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应把握:

  1. 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依法履行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并自作出列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政府网站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2. 被列入对象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落实整改;取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3. 依法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依法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列入和移出程序

  (一)规范列入程序。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监督执法、群众监督反馈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负责归集本级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格履行列入决定前告知、列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和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程序。

  列入决定的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移出程序。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发生《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应把握:

  1. 惩戒期满3年自动移出,无需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2. 提前移出生产经营单位需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提前移出申请材料。至少包括:(1)提前移出申请表;(2)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佐证材料;(3)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佐证材料;(4)列入惩戒后未发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出具,佐证材料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3. 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提前移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内容核实,并作出准予提前移出和不予提前移出的决定。作出不予提前移出决定的,需向生产经营单位说明理由,并制作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书送达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提前移出决定的,制作提前移出决定书按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4.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决定后,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界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切实维护各类主体合法利益,确保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倡导诚实守信。

  (三)鼓励信用修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服务,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已完成整改并达到移出条件的,及时予以提前移出管理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审查表

     2.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

     3.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4. 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审查表

     5. 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6. 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点击查看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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