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管填海项目
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4〕3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27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填海项目竣工
海域使用验收流程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根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等规定,制定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提出验收申请
(一)申请条件。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材料要求。海域使用权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2. 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3. 填海工程竣工图;
4. 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5. 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6. 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材料审核。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二、开展验收测量
(一)验收调查。海域使用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收到开展验收测量工作通知(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或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二)验收测量报告编制。验收测量报告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7号)编制,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1. 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填海面积测量情况、填海成陆的土地界址及面积测量情况;
2. 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3. 绘制相关图件;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验收测量监管。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见证。
三、组织竣工验收
(一)验收组织。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步骤。
1. 开展内业审查,审议验收测量报告;
2. 组织填海项目现场检查,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3.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单位等的报告,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4. 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验收结果。
1. 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并在批复文件中告知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竣工验收合格需补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权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的同时,将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2. 验收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批准面积实施填海的;
(2)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260号)的规定,移交属地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验收后续工作
(一)海域使用权配号管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下达后2日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海域管理号变更申请,并及时将海域管理号变更信息推送给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的填海成陆范围与原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范围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原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对竣工验收的填海成陆范围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的填海成陆范围与原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范围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对竣工验收的填海成陆范围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对原海域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三)数据资料备案。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下达后5日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通知》(粤自然资海域〔2022〕1017号)要求,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及数据汇交至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纳入广东省海洋大数据库管理。
办理不动产登记后2日内,具体承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录入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
五、其他
(一)利用“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同步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二)前海蛇口、横琴自贸区管理委员会等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省管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机构参照执行。
(三)本流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