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0期

2024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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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6日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制度,带动技艺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

  第三条 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每4年组织一次,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指导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并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成立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评审工作,审核评审结果,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办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审推荐工作相关文件并报批,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以及其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发动各地级以上市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协助开展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发布通知。由评审办起草关于开展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通知,并制定具体的评审认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及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过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包括申报数量、资格条件、申报程序、指标体系等。

  第六条 申报者条件。本办法所指申报者包括申报单位、申报个人以及联合申报。

  申报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

  (二)对申报作品享有所有权或著作权。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

  (三)对申报作品享有所有权或著作权。

  个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均可以联合申报,条件同上。

  第七条 申报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意独特,设计巧妙,造型新颖,富有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

  (二)选用优质材料,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

  (三)技艺方面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或将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四)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知识产权清晰,没有版权纠纷;

  (六)已被评为省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不得重复申请;同一作品或相似作品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申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工艺美术珍品申报表;

  (二)申报作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照片、简介、材质资料,作者介绍、作品创作构思、艺术价值的说明,反映技艺特点的资料,著作权、授权、所有权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者有关资料(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证照等相关材料;单位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申请受理。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申请,由申报者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

  第十条 资格审核。评审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者限期补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一次性通过审核或补正后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第十一条 评前公示。评审办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材料(涉密材料除外),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时间30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由监督组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对剽窃他人作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评审办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评委会候选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其中,行业大师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根据报名情况组建相关专业评审组,每个评审组不少于3名专家,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名单确定后在评审现场推荐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或作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申报者或作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办或评委会提出回避。评审办或评委会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或作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评审办从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材料构成、技艺水平、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六方面制定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经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评审时,各专业评审组根据所制定的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申报作品进行评分。每项作品设计评审总分为100分,专家评审算术平均分达到80分的申报作品进入投票阶段作品名单。

  投票阶段以评委会全体成员一人一票方式投票,对得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作品按照得票高低进行排序,形成评委会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省工艺美术珍品推荐名单,具体推荐数量根据当届申报作品情况确定。

  评分和投票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集体审议。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审议并报领导小组确定拟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

  第十五条 名单公示。拟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由监督组予以受理并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名单审定。拟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 认定表彰。认定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名单、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评审办负责将评审结果及各环节的资料移交认定社会工作组织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从已认定的省工艺美术珍品中评选推荐,已获得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鼓励省工艺美术珍品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授权方开发各种衍生品,促进跨界融合,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移出名录、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按《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委会成员在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财物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影响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相似作品,是指同一或不同作者创作的,题材相同,构图、造型、制作手法雷同的作品;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剽窃,是指仿造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理办法》(粤经信法规〔201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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