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期

2023年0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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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

安全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粤交〔20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广东城际铁路运营公司、广东深莞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为规范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及分析工作,提升城际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9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6日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

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及分析工作,提升城际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是指城际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运营安全事件信息。

  运营安全事件是指城际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及未达到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事故等级,但对城际铁路运营安全或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故障事件(运营安全事件清单见附件1)。

  运营安全事件达到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的,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东省管理的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及分析工作。

  第四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五条 运输企业是运营安全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承担运营安全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责任。

  第六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发生后,处于运营安全事件现场的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运输企业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运营安全事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的,运输企业应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运输企业注册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铁路运营)主管部门。

  发生其他运营重大故障事件的,运输企业应立即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报告重大故障发生地、运输企业注册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铁路运营)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实行快报、续报、终报制度。

  第九条 运输企业应在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先用微信、粤政易或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快报简要情况,24小时内书面补报较为详实的综合情况,书面报送后应电话确认信息接收情况。

  第十条 书面报告信息内容应当实事求是、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城际铁路运营造成的影响;

  (五)初步原因分析、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的事项;

  (七)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快报信息应当简明准确、重点突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

  (三)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四)对城际铁路运营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或者运营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发生变化的,运输企业应随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核实、更正、补充续报相关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每日至少续报两次,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根据紧急情况需要视情一日一报或一日数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运营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运输企业应及时总结发生原因,发展经过和处置情况,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终报。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运营安全事件报告和举报。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实行专人专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做到随时接报、及时上报、保持联络,负责运营安全事件的核实、报告和跟踪。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出现信息报告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现象,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的法规规定与政策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运营安全事件分析

  第十六条 运营安全事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的,事故调查处理及分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其他运营重大故障事件的,运输企业在报送重大故障事件信息后,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在重大故障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

  对于事故调查分析,上级或者其他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执行其规定或要求。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运营重大故障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参与专家或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重大故障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运营重大故障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运营重大故障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三)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运营重大故障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运营重大故障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运营重大故障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在形成运营重大故障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运营安全事件总结及警示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按年度对本企业运营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安全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应充分吸取运营安全事件教训,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运输企业应当有针对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体可结合本企业或国内外发生的铁路交通运营安全事件开展。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上一年度辖区内发生的运营安全事件,可组织辖区相关交通运输(铁路运营)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综合分析,研究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发生的趋势和规律,找出安全管理的短板和缺陷,制定加强和改进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治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清单

     2.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快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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