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移交
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
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退役军人规〔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6日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 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1〕6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荣誉疗养坚持荣誉优先、贡献优先;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坚持集中组织、分批实施;坚持个人自愿、安全第一。
第四条 依托退役军人系统军休疗养机构、地方疗养机构以及具备疗养资质的医养机构为军休干部提供荣誉疗养,开展文体活动,安排时事政治学习、保健养生讲座、红色教育见学等。
第五条 省级荣誉疗养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荣获(含)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战区(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平时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和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军休干部。
(二)本人自愿、家属同意,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生活能完全自理。
(三)荣誉疗养原则上5年为一个周期,期间参加过省部级(含)以上组织的各类疗养的人员不再安排。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下一年度荣誉疗养计划。每批荣誉疗养时间原则上为10天(含往返时间)。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承办机构研判后,确定是否组织荣誉疗养。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的荣誉疗养人数分配计划,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考察的方式确定参加疗养人员,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第七条 承接荣誉疗养的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开展荣誉疗养必需的活动场地、设备和专业保障团队,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疗养机构针对荣誉疗养活动,建立健全荣誉疗养对象出入登记、饮食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温馨、优质、高效、安全的疗养服务。同时,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荣誉疗养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义务。
第九条 疗养机构须制定内容丰富、形式活泼、涵养身心的疗养方案,合理安排食宿,稳妥组织教育学习、参观见学、文体活动等,有条件的可安排常规健康体检。
第十条 荣誉疗养活动应配齐配强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有荣誉疗养任务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派出服务保障工作人员全程陪同,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数量随疗养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 荣誉疗养对象突发疾病的,疗养机构按照当地卫健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护送其返回;疗养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意外情况时,服务保障工作人员、疗养机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工作指引应急处置,妥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加强对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地按照要求选送荣誉疗养人员,督促疗养机构按照方案完成荣誉疗养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荣誉疗养经费按照实际疗养人数(含服务保障工作人员)和标准结算,标准为5000元/人次。包含:食宿费、体检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疗养机构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个人活动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荣誉疗养人员经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年内未完成疗养计划的,剩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年限不超过1年。
荣誉疗养对象、服务保障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荣誉疗养对象需全程陪同,服务保障工作人员与荣誉疗养对象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荣誉疗养对象在荣誉疗养期间因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按照要求负责遴选参加荣誉疗养人员,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审核把关,服务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往返途中服务保障和交通安全。疗养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活动组织和突发事件、意外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荣誉疗养工作责任,对参加荣誉疗养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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