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行政执法
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粤水规范字〔20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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