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粤档发〔202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现将《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档案局
2022年9月2日
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档案信息化带动企业档案工作提质增效,更好赋能企业数字化改革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档案局《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有序实施、验收推广等程序进行。
第三条 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设“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和“广东省企业示范数字档案室”两个等级称号,称号有效期5年。
第四条 申报要求。
(一)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不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
(二)对照《广东省省属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粤档发〔2021〕15号《广东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附件2),风险自评结果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
(三)有办公自动化系统并运行一年以上,完成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归档。申报评价示范数字档案室的,还应实现2个(含)以上核心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
第五条 评价申请。
申报企业填写《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登记表》(见附件1),向档案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各地级市辖内企业申报的,由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省属和中直驻粤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申报的,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
广州、深圳市辖内企业申报“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的,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申报“广东省企业示范数字档案室”的,由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验收评价。
档案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组对申报企业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2),通过查看材料和抽查数据等形式,对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打分,并形成评价意见。评价总分达到70分以上(含加分,下同)的,可评为“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达到85分以上的,可评为“广东省企业示范数字档案室”。
第七条 结果确认。
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组评价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申报企业。广州、深圳市档案局经报备省档案局后,可确定评价结果。
获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等级称号的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或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等情况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取消其等级称号。
第八条 对在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档案局2011年8月印发的《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粤档发〔2011〕24号)同时废止,不再开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及复查活动。
附件:1.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登记表
2.广东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标准
(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档案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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