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粤粮规〔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30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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