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0期

2022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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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规〔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反馈。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

收支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财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献器官获取是指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按照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法定程序,根据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的全过程。

  本办法中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是指明确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构成,合理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基础上,规范收费标准和支出形成机制并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各OPO、OPO所在医疗机构、移植医院和捐献医院开展器官捐献、获取、分配与移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依照本办法,纳入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与移植机构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出现规避监管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等情况。

  第五条 各OPO、OPO所在医疗机构、移植医院以及捐献医院要将人体器官捐献费用收支统一纳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独立核算,列“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OPO运行应当保持公益性属性,以非营利为原则,坚持以成本补偿为基础,严格执行OPO所在省份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移植医院按OPO委托及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收费有关规定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实施器官段、多器官联合移植时,按照合理比价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

  第八条 移植医院伴随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的护理、医疗、检查检验、输血、麻醉、生命维持、康复等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消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按照通行的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不针对在器官移植领域的应用设立单独项目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移植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第九条 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

  第十条 在收到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OPO、OPO所在医疗机构向移植医院开具符合财务入账规定的票据(凭证),非营利性机构开具行政事业往来票据,营利性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OPO所在医疗机构要根据内部核算流程和规定,完成独立核算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OPO、OPO所在医疗机构向服务主体付费,列入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

  第十二条 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取得OPO、OPO所在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票据(凭证)。

  第十三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在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第三方机构、专家、个人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按照服务主体执行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支付。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按照实际发生成本支付。

  (二)捐献者及器官医学支持成本的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据实结算或与器官捐献医院等服务主体协商支付,结算标准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OPO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按照其采购价格据实与供应商结算。

  (四)器官转运、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者家属相关的非医学等费用,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了项目收费标准或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支付。

  (五)器官捐献管理成本,在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后,将有关的成本支付给相关服务主体。

  第十四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支付第十三条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或费用证明,及时办理核算和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支付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及其他非医学费用等成本,应当依据符合财务入账规定的票据(凭证)报销,列“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核算。

  第十六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要保障OPO的运作,及时足额落实OPO日常运作经费(含人员薪酬及绩效等)。独立OPO则按成本和费用归集各项支出,依法合规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对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足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强化通报和有关信息共享,指导各地持续优化政策和制度,促进政策合理衔接。

  对有未落实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费用收支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等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要提高监督检查频率,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第十八条 各有关地市卫生健康、财政等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各级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管理,推动建立健全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强化对其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绩效管理指导,确保其合法合规落实器官移植环节收付费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OPO所在医疗机构属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在单位现有银行账户下进行单独设账开展独立核算;属非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进行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未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未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未建立器官获取使用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

  移植医院未将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完善本单位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收支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内部绩效管理方案和制度,强化内部绩效管理,给予适当激励,确保充分调动各方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保障捐献器官获取工作高效、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移植医院:使用捐献器官完成移植手术的医院。

  (二)捐献医院:人体器官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

  (三)器官段:根据移植实际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结构切取的具备相关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四)服务主体:包括器官获取过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献者评估、维护、检验、检查、分配、转运、死亡判定、样本留存、尸检、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协调、见证与审核,器官获取手术和辅助性医疗服务,器官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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