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9期

2021年04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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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

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根据原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 号)和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审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21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

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参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广东省省级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地理信息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并对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提供涉密成果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档案馆负责涉密成果的管理、分发。

  第三条 广东省省级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范围采用成果目录管理方式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广东子站中发布。使用广东子站成果目录中的涉密成果,须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办文窗口提交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上传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委托函或中标通知书等能够说明使用目的明确、合法,申请范围与使用目的一致的文件。线路工程项目,需提交线路走向示意图;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

  (二)具备保密管理有关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及建立了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名称、人员(联系方式、有效保密培训证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2);

  (五)申请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需对地形图扫描(数字化)的,需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的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涉密计算机备案相关文件及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首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发生信息变更,再次申请时需提交最新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材料涉密的,申请人可提交纸质原件至地理信息管理处。

  第五条 办文窗口收到现场及网上提交的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对于现场提交的材料,办文窗口可指导申请人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向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申报后退回申请材料。对于网上申请的材料,办文窗口通过业务审批系统直接分办。

  第六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收到申请件后,依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自办文窗口收件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时间不计入)按下列程序完成受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出补正通知书(附件3);

  3.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并签署初审意见,报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

  (二)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签署复核及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审批结果,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制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4)(下称准予使用决定书)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5)(下称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加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测绘资料审查专用章,通过政务服务网即时发送给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档案馆办理相关涉密成果领用手续。档案馆应严格按照准予使用决定书所批准的涉密成果资料内容、范围及数量,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不准予使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国测法字〔2007〕13号)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广东省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档案馆应当建立成果提供利用、统计分析及保密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遵循国家对外提供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粤国土资测绘发〔2012〕183号)废止。


  附件:1.广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补正通知书;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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