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
核查工作指引》《广东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指引》《广东省受灾人员冬春
生活救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规范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订了《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指引》《广东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引》《广东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指引》。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指引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客观真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统计上报灾情,严格核查灾情,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依法依规,统一规范。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依法依规统一数据统计口径,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规范统计核定灾情。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上报,按照灾情分级组织核查工作,并会同同级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二、组织实施灾情核查工作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部门协同参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所辖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后,根据不同救灾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不设县(区)的地市,由镇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对未达上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核查范围。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核查范围,坚持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确保数据准确。县级应采取普查方式,逐村逐户核实清楚,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省级、市级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抽查发现误差率超过20%的地方,责令县级全面重查,对抽查发现误差率达到30%的地方,责令县级全面重查的同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核灾情况通报给当地政府,并视情上报省政府。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受灾镇(街)总数的100%,核查受灾行政村总数的100%,原则上要逐村逐户全面核查。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受灾县总数的100%,核查受灾镇(街)总数的30%-50%,核查受灾行政村总数的20%-40%。
3.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核查受灾地市总数的30%-50%,核查受灾县总数的20%-30%,核查受灾镇(街)总数的10%-20%。
(二)核查内容。
1.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包括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本级投入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情况等。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情况。包括紧急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受灾群众,以及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情况,受灾群众是否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3.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包括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户数、人数,以及缺少粮食、衣被等情况。
4.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情况。包括死亡(失踪)人数以及家属抚慰情况。
5.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情况。重点核查因灾“全倒户”“严损户”户数、间数和人数,及因灾受损房屋总体情况。
6.农作物受灾损失情况。重点核查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和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三)核查方法。
1.查阅台账资料。核查工作组查阅受灾县、镇(街)和村(居)委受灾台账,查看个人申请、村组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灾害现场及灾害救助工作影像、图片等。2.召开座谈会。核查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受灾镇(街)、村组灾害损失及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入户实地调查。核查工作组查看救助对象在村(居)委会和自然村张榜公示等情况,对受灾行政村或自然村受灾户逐一进行入户实地查看。
(四)核查认定。
根据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召集同级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灾情进行会商、评估和认定,形成核查评估报告,并逐级上报。核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分析评估情况、认定结果和相关建议等。
(五)核查时限。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所辖镇(街)原则上应在10日内全面完成核查统计工作,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原则上应在5日内完成抽查核实工作,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原则上应在5日内完成抽查核实工作。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民政查灾核灾工作规程》(粤民发〔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灾情指标界定标准
附件
灾情指标界定标准
1.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安置类型包括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3.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4.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5.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6.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因灾“全倒户”: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房屋重建的家庭。对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8.因灾“严损户”: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房屋的家庭。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严重损坏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严损户”。
9.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0.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广东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引
为规范全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统计核定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灾情核查工作指引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的统计核定,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不设县(区)的地市,由镇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原则上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核查统计表》(附件2),并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后,原则上在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汇总统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核查统计表》,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应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重新核定上报。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后,原则上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重灾地市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应要求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重新核定上报。
二、组织实施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明确组织领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确定重建选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建工作方案,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重建项目选址工作,重建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重建规划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方案应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3.发放补助资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住房损毁程度、受灾人员经济条件等情况,给予恢复重建住房的居民适当资金和物资补助。对建设新村的,在集中重建住房省级补助资金中安排20%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确认的建房对象发放恢复重建补助金,可实行一次性或分阶段发放(一次性发放表格可参照附表自行制定)。
4.落实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出台支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政策文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凡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应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5.实施恢复重建。县级有关部门、镇、村按照重建工作方案,组成工作组,采取分片包干办法,组织发动“全倒户”“严损户”开展重建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对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对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
6.重建完成期限。原则上,在确定重建对象后3个月内完成重建任务。前汛期(6月份以前)“全倒户”“严损户”不得迟于当年年底前完成重建,后汛期(6月份以后)“全倒户”“严损户”不得迟于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
7.重建工作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3)。
8.组织重建验收。重建完成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新建住房质量检查、验收评估等。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优惠政策;收集县级恢复重建方案、工作措施及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全省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优惠政策;收集市级恢复重建方案、工作措施及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
三、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恢复重建工作,监督重建资金使用,并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粤民救〔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关概念释义
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核查统计表
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档案
5.因灾倒损住房补助对象认定流程图
6.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流程图
附件1
有关概念释义
(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过程。
(二)因灾“全倒户”。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房屋重建的家庭。对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三)因灾“严损户”。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房屋的家庭。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严重损坏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严损户”。
(四)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
附件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核查统计表
附件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附件4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档案
附件5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对象认定流程图
附件6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流程图
广东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指引
为规范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核定和上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力量深入基层统计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等。不设县(区)的地市,由镇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9月10日开始调查、核实和统计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形成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10月15日前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计报告后,对上报的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形成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10月20日前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计报告后,汇总本行政区域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10月25日前上报应急管理部。
二、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
(一)县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二)市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三)全省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全省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省级财政需安排冬春救助资金总量测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突出冬春救助工作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需求,优先做好因灾倒损房重建户,受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并视情提高救助标准,重点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冬春救助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一)救助资金申请。各地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补助。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资金申请报告(附上评估报告、含分县数据的需救助数据汇总表)应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情况、主要特点及造成的损失,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原因分析,本级财政投入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等。
(二)市、县级救助资金安排。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省级救助资金安排。
1.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省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按照省级救助资金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1月15日前商省财政厅办理。
2.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冬春救助资金和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15日内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具体程序是:
(一)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行政村(居)委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二)实施分类救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将需救助人员按照因灾倒损房屋、因灾农作物减产绝收、因灾家庭人员死亡(失踪)、因灾家庭人员致伤、因灾家庭人员致病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三)建立工作台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联系电话等,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助款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本着“救灾款物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涉农“一卡(折)通”采取社会化发放冬春救助资金(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做好救助款物发放情况公示。采取实物救助的,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登记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五、冬春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5月15日开始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形成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填报统计表格(附件4),于6月1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形成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于6月5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形成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于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六、冬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信息公开。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监督检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分配、发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工作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在冬春救助期间每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汇总全省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拨15日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对各地省级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有关释义
冬春生活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冬春期间存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分冬令和春荒生活救助两个时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次年的3月至5月。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粤民救〔20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工作台账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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