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
管理监督办法》解读
2020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规〔2018〕1号)以来,中央和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在科研项目资金的调剂、拨付、留用等方面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支配权。为此,省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直接费用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办法》对直接费用的管理有以下变化:一是明确劳务费预算不再单设比例限制,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二是明确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如因工作性质或临时性雇佣等原因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也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在劳务费中列支。
三、间接费用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四、项目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有什么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五、项目资金如何拨付?
项目资金可依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按规定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管理使用。
六、项目直接费用如何调整?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调剂权均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自主办理,无需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七、项目资金如何结转和留用?
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直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结转年限不受2年的限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单位承担的其他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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