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2期

2021年1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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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体育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体育局人事保卫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体育局

2021年10月20日


广东省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体育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体育强省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我省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体育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我省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足球等体育项目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捧”作用,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体育事业发展适时调整评价专业。

  3.坚持科学评价。以服务体育专业人员为宗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坚持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坚持同行认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让深耕专业、做出贡献的体育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改革创新。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社会组织和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监督、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两个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2.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3.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职称起算。

  4.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5.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我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及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足球、篮球等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的专业,持续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体育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从业人员减少、评价需求缩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坚决抵制违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根据执教对象、执教内容等针对不同岗位教练员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取消不适应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的限制条件,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3.突出评价能力和实际贡献。重点考察体现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综合评价体育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对于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制定《广东省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和《广东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2)。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体育行业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方式,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采用评审、认定、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加强评价组织和专家库建设。组建由训练单位、科研机构、体育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审专家。

  3.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完善体育专业人员自主申报、业内专家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

  4.逐步探索职称与国内外评价体系接轨互认。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行体育专业人员职称与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

  (四)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实现职称与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及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改革,省体育局具体承担全省体育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区或社会组织等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加强专家库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坚持评审回避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3.健全职称评审服务体系。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申请评审的非公有制单位体育专业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体育专业人员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平衡过渡,稳慎实施。体育专业人员改革前取得的原三级教练、二级教练和一级教练职称,按照本方案对应关系分别视同为初级教练和中级教练职称,不再另行开展评审换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体育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广东省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广东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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