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4期

2021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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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年4月23日,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粤自然资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粤府〔2018〕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299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建设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及公共支撑平台(下称“粤政图”平台)。在“粤政图”平台的推广应用中,数据生产更新机制不健全、政府间地理空间数据标准不统一、地理空间数据重复生产等一系列问题凸显。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建共享,切实解决“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广东省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进行规范化指引,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服务数据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明确地理空间数据获取、生产、归集、更新与数据共享的管理机制以及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措施。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对各相关部门在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共享应用中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建设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建设,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共享地理空间政务数据,为各部门提供基于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与业务协同等服务。对我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粤政图”平台的关系也进行了明确界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与应用,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和共享地理空间数据及服务,建设和管理粤政图平台。

  (二)关于统筹管理和避免财政浪费。同一种数据通过共享可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的需求,无需重复采集、采购和生产。但目前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不到位造成重复建设问题亟须解决,以遥感影像数据为例,由于缺乏共享和统筹,省市县各级各部门存在重复采购,造成浪费。为此,《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地理空间数据获取、生产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保证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对全省遥感影像的年度需求和数据资源实行统筹管理,建立数据统筹目录,实现数据的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分发。

  (三)关于地理空间数据的汇交和共享利用。共享利用是《办法》重点研究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地理空间数据,有的还开发建设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但由于数据生产环节标准不统一,管理环节互相独立,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彼此之间难以跨部门、跨平台进行信息访问、数据整合,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和“数据鸿沟”,造成地理空间数据难以共享利用。为此,《办法》规定了各地各部门生产的地理空间数据汇交更新要求,统一集成和整合,形成各部门共同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和信息丰富的一张图,并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利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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