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
行为办法〉的通知》解读
2020年11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要求,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全面防控社保基金管理风险。
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大、参保人数多、支出风险点较多,维护基金安全完整责任重大。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该《办法》。
二、出台《办法》的意义
《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的履职要求、工作配合衔接、查处程序、法律文书等,有利于更好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各地履行基金监管法定职责,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基金风险防控要求,加大侵害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办法》规定了基金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有利于明确基金的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指导各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办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查处责任、程序和案件移交等,有利于形成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合力。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对侵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查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保经办机构预防和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工作职责、案件处理程序、办案移交协助、案件预防管理等内容。主要如下:
一是明确侵害基金行为的范围和表现形式。明确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还列举了骗保的8种常见情形和多发待遇的5种情形。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在查处侵害基金行为方面的主要职责。
三是明确多发基金追回措施。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明确办案移交与协助。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侵害社保基金案件方面的移交情形、程序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畅通配合协作渠道,对于骗保案件,发现有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调查、逃逸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五是明确案件预防管理和责任追究。完善了案件预防机制,明确失职渎职的情形,建立约谈制度,建立向纪检监察移送问题线索的制度。
六是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办法》规定了处理处罚与追回文书、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稽核案件移交函、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函等10种法律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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