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9期

2020年07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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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民规字〔20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我厅决定废止《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民发〔2015〕1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共2份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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