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关于
“省级示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粤体规〔2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省级示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2019年12月9日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省级示范项目
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竞技体育发展需要,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后备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下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广州市、深圳市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单位,与省内其他地市共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模式。具体项目为:
广州:田径、游泳、举重、体操、蹦床、跳水、武术、击剑、乒乓球、羽毛球、赛艇、皮划艇、自行车、射击、跆拳道、摔跤、拳击、柔道。
深圳:田径、游泳、举重、体操、跳水、武术、击剑、乒乓球、羽毛球、帆船(帆板)、射击、射箭、跆拳道、摔跤、拳击。
第二章 “示范基地”招生
第三条 “示范基地”项目可在省内招收异地注册运动员进行联合培养(下称“联培运动员”,运动员的注册单位下称“原单位”)。原单位没开展训练的项目也可以向“示范基地”输送人才。
第四条 联培运动员必须到“示范基地”就学和训练。“示范基地”必须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联培运动员的就学权利,费用等各项后勤保障由协议双方具体商定,写入联培协议书。
第五条 原单位必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与“示范基地”签订联培协议书(一式二份),连同该运动员在“示范基地”所在地就学的证明,报省体育局核准后公示。在上两届省运会周期已协议的联培运动员,本周期需要继续协议的,须重新签订联培协议书。
第六条 在双方协议之前已被省专业队和省体校正式吸收的运动员不能实行联合培养。
第七条 “示范基地”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5人,其中田径、游泳项目分别不得超过30人(含续签)。如中途因故中断协议,运动员可代表原单位参赛,由原单位报省体育局备案,招生指标不得增补。
第三章 参赛、计分
第八条 联培运动员由原单位在省体育局办理注册,经公示后资格无异议者方可参加省运会和省级年度比赛。
第九条 联培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和省级年度比赛可由“示范基地”和原单位协定代表其中一方报名参赛。
第十条 个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按对应的奖牌和分数100%分别计入“示范基地”和原单位。
第十一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项目,每获一个名次,协议双方按参赛人数所占比例的相应分数和奖牌计算。
第四章 输送、大赛
第十二条 原单位向“示范基地”输送联培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正式公布名单为准),等同于向省体校输送,原单位教练员的职称评定、输送奖励等相关政策等同于向省体校输送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向省体校输送并转正的联培运动员(以省体校正式招收文件为准),认定为“示范基地”和原单位共同输送。
第十四条 向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并转正的联培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正式招聘文件为准),认定为“示范基地”和原单位共同输送。人才输送补助按原单位100%、“示范基地”50%计算。
第十五条 年度突出贡献单位统计方法
(一)联培运动员的年度人才输送分按原单位与“示范基地”各100%计算;
(二)联培运动员的年度大赛成绩分(以省体科所的大赛成绩统计表为准)按原单位与“示范基地”双方各100%计算。
第十六条 联培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对应的大赛成绩补助按原单位与“示范基地”双方各50%计算。
第十七条 2019-2022周期内产生的联培运动员,在周期外进行的输送均按本章规定认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不允许广州市、深圳市户籍运动员在省内异地注册后又通过“示范基地”协议回原户籍地,一经发现即取消相关项目的“示范基地”称号,并全省通报。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不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示范基地”的联培运动员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接受各地市的监督举报,如发现“示范基地”和原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即取消相关项目的“示范基地”称号,联培运动员退回原单位参赛。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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