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月30日以粤交〔2019〕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奖惩等管理活动。
相关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外公布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复核市级提交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信息处理。
(五)按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发布的数据标准及要求,完成相关数据交换与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等工作。
(三)负责核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
(四)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信用奖惩管理活动。
第六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是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查询的统一平台。
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含“广东省水运信息网”和“粤E航管”APP,以下简称“港航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提供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填报、管理、共享、公开和查询的功能。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和向相关部门推送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情况。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九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导致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基本信息由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注册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应尽量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港航管理系统”,也可由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港航管理系统”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分别登录“港航管理系统”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港航管理系统”填报,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由“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向“港航管理系统”实时提供。
(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实行信用计分制。原始基准分为100分,信用信息内容对应加分细则和扣分细则。良好行为信息对应加分细则,同款行为可以累计加分,“港航管理系统”根据加分分值和加分保留期限计算得分,加分细则见附件3;失信行为信息对应扣分细则,同款行为可以累计扣分,“港航管理系统”根据扣分分值和扣分保留期限计算得分,扣分细则见附件1和附件2。管理系统以“天”为单位,累计当天实时得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得分公布实行“动态滚动公布”和“静态定期公布”:
(一)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本年度实时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动态滚动公布”,由“港航管理系统”计算其前一天的动态得分情况,实时公布。
(二)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上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静态定期公布”,由“港航管理系统”计算上年度的日平均得分情况,在本年度1月底前核准完毕并公布。
(三)“港航管理系统”根据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每日得分情况自动绘制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得分走势曲线,对外公布。
(四)“港航管理系统”对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公布分值;对得分60分以下统一列为C级,不公布分值。
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只公布分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广东交通网”和“港航管理系统”网站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即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计入该经营人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布。
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的相关从业人员(含船长、船员)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即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计入该经营人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布;视情况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至广东省船东协会,提醒其会员单位谨慎聘用。
第十六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和“港航管理系统”提供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查询服务。
第四章 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及修复
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实施名单制管理。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通过“信用广东交通网”和“港航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同步推送部级和省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信用交通”和“信用广东”网站公开。
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不参与信用信息计分管理。
第十八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列入程序规定如下: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作出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二)认定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认定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移除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三)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定无异议后,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转为严重失信者名单,并将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资料在“港航管理系统”中填报。
第十九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严重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已纠正严重失信行为、完成有效整改并取得良好行为加分累计超40分(含40分)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4)。
(二)受理申请。根据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情况,由原认定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核实申请。原认定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修复认定。原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5),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五)修复处理。“信用广东交通网”和“港航管理系统”应及时更新信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6)在“信用广东交通网”和“港航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年。同时将相关修复信息推送至“信用交通”和“信用广东”,删除严重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并将修复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有过2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
(三)未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后重新开始参与信用信息计分管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管理实际,实施信用奖惩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本辖区内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上一年度得分排名情况作为对其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依法依规向信用良好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倾斜;树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得分排名前十分之一(按各细分领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建立“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容缺受理”机制;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即减少检查组人员、缩短检查时间,其中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普通货物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C级”信用等级及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加强现场核查,并进行诚信约谈;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机构利用公布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信用信息得分情况编制本省水路运输行业信用指数。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或产生失信行为的,均可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认为“港航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处罚期限仍未解除处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在“港航管理系统”公布相关信息,消除影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情况对细则附表的信用信息内容、分值、保留期限进行年度修正;市级(或市级授权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细则附表修正建议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10月31日前对细则附表决定进行公告并在下一年度实施。
第三十一条 保留期限为失信行为整改完成后和良好行为记录之日起继续保留该行为计分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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