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9期

2019年10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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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广东省退役

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现就《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根据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精神,对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给予帮扶援助。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十三届第37次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援助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省直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后于9月30日印发。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步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着力简化办理流程,并指导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编制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让申请人看清楚看明白,确保一次办好。同时,建立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让信息多跑路,让救助申请人少跑腿。

  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兜底”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对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凝聚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框架和原则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救助范围、救助审批、监督检查、附则六章,共二十三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目标导向,强调帮扶援助工作不是普惠工程,而是由政府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扶持和援助,因此救助资金针对我省享受现行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以此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兜底”作用。

  三、救助对象

  具有广东省户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一类是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按规定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帮扶救助之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因重大疾病合理用医用药产生的总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三类是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在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非前述对象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类是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严审批。

  需要明确的是,应急救助是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帮扶援助,申请人依据本《管理办法》针对同一事项只能享受一次救助资金。

  五、重大疾病范围、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家庭变故的确定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确定的25类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紧急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是指因(水、陆、空)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等造成人员伤亡导致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的情形。

  六、资金审核审批及拨付流程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七、职责分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要负责拨付救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救助受理审批和检查督促工作,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审核、初审等工作。

  八、对骗取救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实施期限与解释主体

  《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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