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2019〕9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港务局:
为顺应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沿海港口、所有对外开放港口以及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其他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服务,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具体收费规则比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取消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拖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收费标准见附件 1、2,港口经营人 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 体收费标准。
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 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 等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 制定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 单位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三、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 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 入港口作业包干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 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 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 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 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 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 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 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 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 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 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实际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上述规定 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不得单独设 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 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四、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 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 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 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 且应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五、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 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 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做好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联动 机制,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 录(2018 年版)〉的通知》,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核定其行 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七、本通知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 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航行省内内河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2.航行省内内河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附件1
航行省内内河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附件2
航行省内内河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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