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粤公规〔2019〕4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19年8月1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工作部署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 旅馆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下称《告知承诺书》),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规定时限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包括已办理商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等,下同)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但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须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当场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或者发现申请人曾作出不实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公安厅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主体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国家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精神,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国家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精神,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如需经消防管理部门安全验收,出具相关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在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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