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4期

2019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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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

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2019年5月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发布实施,为做好2019年度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现就对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解读如下。

  一、从严掌握受影响企业申领的条件

  受影响企业申领失业保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才可申领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申请认定企业还应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准确把握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函〔2015〕54号)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

  三、关于受影响企业申领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的期限

  2019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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