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2期

2019年05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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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

岗位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粤人社[2019]9号,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发布。现就本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就业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一件一件办好。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事关发展大局、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通过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就业扶贫的有力抓手,是必要的、可行的。2018年11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困难人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16条及2个附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起草原则

  本办法起草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体现硬性要求,同时留足政策空间给各地,体现柔性指导。二是精准发力,聚焦困难群体,考虑长远地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也着眼于当前的脱贫攻坚。三是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考虑就业补助资金的承受能力和安全使用,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补贴力度的同时,做到岗位开发和补贴程序便民、规范、合法,做到资金使用总量可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申请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即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社保费等已经从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社保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范围

  本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范围是4类体现公益性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从两个方面体现“公益性”,一是岗位本身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

  (四)安置对象

  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补贴

  从规范就业补贴的角度出发,对岗位开发、招聘程序、日常管理、补贴申领等方面做出规定。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可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申报制度,各地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用人单位申报岗位后,应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自主招聘或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招聘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享受正常的劳动权益。

  (六)补贴期限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从就业补助资金享受的有关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重复享受。各地注重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对退出人员,要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等服务。

  (七)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人社、财政、用人单位等职责分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办公益性岗位有关业务。考虑各地情况不一,本办法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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