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期

2019年0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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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解读


  问题1: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广东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每年遭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造成倒塌、损坏农房数量多、损失重,给受灾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帮助农户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在全省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下称农房保险)。实施以来,有效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极大地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6月底,全省累计参保户数3505万户次,参保率连续3年超过99%。鉴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房保险工作与2009年相比,各方面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承保机构选择方式等亟需重新界定。为继续推进农房保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政策性保险的支农惠民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18年12月31日印发了《实施方案》。

  问题2:制定《实施方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二是民政部、财政部、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5号)。三是《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四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

  问题3:《实施方案》制定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实施方案》。文件起草组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先后赴广州、汕头、东莞、肇庆、潮州等市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建议,并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相关保险公司发函收集书面意见。在认真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随后向各地级以上市、原省委农办、民政厅、财政厅、原农业厅、原广东保监局等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9月10日至21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提请省司法厅对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实施方案》。

  问题4:《实施方案》实施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农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实施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切实帮助受灾农户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促进我省农村地区社会稳定。

  问题5:《实施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基本原则。确立了我省农房保险要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三是实施内容。该部分包括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承保机构的选择、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等内容。四是保障措施。该部分包括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督导、广泛宣传等内容。

  问题6:《实施方案》对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作了什么修改?

  《实施方案》对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进行重新界定,扩大了政策受惠面。粤府办〔2009〕27号规定:被保险人是具有我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户籍制度改革后,农业户籍人口将逐步转为居民户口,但其所属的农房仍在原有居住地。为确保户籍改革后广大涉农人口仍能继续享受农房保险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作了相应修改: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问题7:《实施方案》对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作了哪些改动?

  《实施方案》实施后,将不会增加各级财政和农户的负担,但是将大幅度提升每户的保险金额,并进一步拓展了保障范围。粤府办〔2009〕27号规定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万元,原来的保险金额较小,与灾后重建农房的成本差距较大。2016年,我省已将保险金额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此次印发《实施方案》,我省将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将保险金额从2万元提高到8万元,并增加了室内财产险以及清理残骸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灾后救助金等。《实施方案》还鼓励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

  问题8:《实施方案》对承保机构的选择作了哪些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相关要求,农房保险承保机构的选择权将下放给各地级市。《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地级以上市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承保机构,但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且每3年为一轮招投标周期。

  问题9:《实施方案》对基层协保体系作了哪些规定?

  我省农房数量大、分布广,且很多位于偏僻的山区,为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了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地要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培训一批熟悉农房、服务农民的协保员,并要求承保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

  问题10:《实施方案》印发后如何衔接的问题?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2016-2018年)》将于2018年12月底到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于9月13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市金融局组织做好农房保险有关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级以上市在完成招标工作之前,如有保险合同到期的,继续由原承保机构负责承保,直至与新的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新情况,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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