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7期

2018年03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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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 ),全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但各市之间计税毛利率不一致。为统一地区间税负,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制定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自2018年起,统一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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