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林规〔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推进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是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工作,督促、指导各森林公园按相关规定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报批,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的原则,严禁不做规划,随意开发建设的行为,确保森林公园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编报要求
(一)规划内容
1.规划要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充分体现“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永久性设施和人造景点。
2.基本内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基本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规划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具体见所附编写指引)。
(二)编制要求
1.编制时限。新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改变经营范围的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在准予改变经营范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过期(已超过上一期规划期限或实施时间已超过10年)的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编制(修编)完成总体规划。
2.编制单位。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3.规划衔接。总体规划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办法,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森林公园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4.技术规范。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 1812-2016)。相关规范如有变更,以现行最新的规范为准。
5.规划期。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10年。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总体规划到期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及时修编。
(三)报批程序(查看附件)
2.报批要求:
(1)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上报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
(2)编制的总体规划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前,应送业内有关专家初审。
(3)通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再次审核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局审批。相应修改完善并上报的时限不超过3个月。
(四)报批材料
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申请评审/审批文件;
2.森林公园所在地级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评审/审批文件;
3.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4.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及附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5.森林公园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示意图;
6.总体规划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7.与经批准的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相符的矢量数据文件(含功能分区ArcGIS的shapefile格式);
8.各专家评审意见表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9.经专家确认签字的评审修改意见反馈表。
注:申请专家评审需上报材料1-6,申请审批规划需上报以上所有材料。
(五)责任追究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前,除资源保护和灾害处理等所必需设施建设之外,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省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导致省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或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省级森林公园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林业局
2018年12月5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