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
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粤环发〔20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27号),自201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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