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30期

2018年11月0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18年 > 第30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

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8月31日以粤交〔2018〕8号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9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村通客运班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17〕69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坡资金是中央拨付我省现行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涨价补助中按规定比例统筹使用的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7-2019 年度我省(除深圳市外)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在国家拨付我省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总量不减和费改税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逐年减少现行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剩余部分统筹用于支持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补助和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外地市镇通行政村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包括燃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包括燃油出租车和新能源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燃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燃油出租车是指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油气、非插电式油电混合等双燃料,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且正常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出租车。

  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新能源出租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且正常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出租车。

  第四条 燃油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市(县)政府制订和完善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和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保障行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燃油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和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核实和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条 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珠三角地区各地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出租车中新能源出租车的比重。珠三角各地市 2017-2019 年每年度新能源出租车更新或新增比重为 100%,其中纯电动出租车更新或新增比重分别不得低于75%、80%、85%。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燃油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以及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信息以考核年度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和运营数据为准。其中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新能源出租车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证》登记有效期应在

  2016-2019 年。(二)车辆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全年正常运营的出租车(燃油、新能源)年运营里程不低于6 万公里(含 6 万公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营运里程应不低于 5000 公里(含 5000 公里),相应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营运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

  第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企业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线路、运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基础信息。同时,农村道路客运企业还需要记录好运营线路数据,并及时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企业录入的信息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准确。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监管平台,并主动对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督促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卫星定位数据接入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确保运行期间车辆运营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

  第十条 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和运营信息按年度统计报送,统计报送期为 2018-2020 年,具体程序如下:(一)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应当于每年度2月10日前完成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中所属车辆和运营信息的数据核实和完善,并通过平台自动生成燃油车辆和运营信息明细表、新能源车辆和运营信息明细表、新增及更换车辆明细表,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和运营信息完善的日常督导和审核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将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出租车运营信息汇总表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审计工作,一并将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情况纳入第三方审计。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省交通运输厅应在完成地市报送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数据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工作后,及时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将最终确定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出租车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平台生成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运营信息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下达地市油价补助和运营资金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具体采取如下方式分配:

  (一)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中的费改税补助资金和涨价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各地。其中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按照农村道路客运行驶里程、车型系数、通行政村调整系数在全省进行统筹分配,出租车补助资金按照出租车车辆数在全省进行平均分配。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车型系数如下:第一类(9 座以下)系数为1;第二类(10 至 19 座)系数为 1.3;第三类(20 至 29 座)系数为 1.5;第四类(30 座以上)系数为 2。通行政村调整系数如下:镇通行政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为1.5(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其他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为 1。

  (二)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中涨价补助退坡资金总额的 30%用于支持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外其他地市的通行政村农村道路客运发展;70%首先用于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新能源出租车的运营补助,剩余资金也统筹用于上述镇通行政村农村道路客运发展。

  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按照行驶里程、本条第一款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车型系数和通行政村调整系数进行分配。第一至四类新能源车辆的运营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4.0 万元、4.6 万元、6 万元。

  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补助按照车辆数进行分配,单车运营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0.6 万元。其中,按照“绩效考核”的原则,对新能源出租车更新或新增比重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地市,辖区内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补助资金在全省平均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扣减 10%。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补助资金省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各地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对申报年度内发生 1-2 人、3 人及以上的责任死亡事故车辆,补助资金应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减;扣减资金各地应全额用于年度内未发生责任事故的同类车辆的奖励,具体奖励分配机制应与企业和驾驶员的年度诚信考核、评先评优等结果挂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出租车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地市统筹纳入本辖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出租车车辆补助资金分配标准对中央财政实际安排补助资金进行分配,并将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给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和出租车经营者,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汇总全省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通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开展本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使用企业应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省将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及行业发展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未按时拨付补助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要提高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对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稳定与健康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对各地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地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各地市应根据第三方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填报内容进行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数据。如果整改达不到要求,不纳入油价补助范围。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地市,省交通运输厅将进行专项督查。

  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对虚报瞒报补助资金申报数据、扩大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附件:1.计算公式;2.分配流程图


1.png2.png3.png4.png5.png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