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4期

2018年09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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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

粤林规〔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完善“三权分置”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我省林业改革与创新产权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规范和加强我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不仅是充分实现森林资源价值的必要途经,也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落实放活经营权的必要前提,有利于落实国家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解决早期林地林木非规范流转遗留的历史问题,有利于更好地适应我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际需要,巩固扩大林权改革成果,引导和推动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实现我省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形式集中进行学习,提高认识、领会精神,熟练掌握林地林木流转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切实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向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及社会投资经营者宣传讲清有关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林地林木流转经营的基本秩序,切实维护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林地林木流转有关规定

(一)严格流入方资格条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明确了相关要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主要是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流入方具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流转林地的经营项目、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承担森林防火能力等。

(二)规范流转交易。《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发〔2015〕28号)明确了相关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由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到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林地林木流转交易监管。

(三)引导林业适度规模经营。规范有序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发展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可通过有序流转发展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龙头企业、林下经济企业,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促进林业经济稳定发展。

(四)探索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目前,国家和省对自留山的政策维持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流转管理制度,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自留山林地林木可以参照《办法》第五条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进行流转探索试点,但不得采取转让的方式。

三、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认真履行林地林木流转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充实人员,把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作为深化林改、促进林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管理机构,安排落实人员依法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加强对流转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及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并统计流转情况。

四、建立林地流转合同备案与流转情况统计制度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流入方应当将流转合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流转双方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后,应及时向林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林地流转合同备案,是以签有书面合同为前提,备案只是一种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对报办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的,向流入方出具书面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流入方报办林地流转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1)林地流转合同;(2)流转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3)流转林地林木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资料。流转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报备的林地流转合同情况要及时准确记载于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册(详见附件2),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并建立健全林地流转情况统计制度,认真统计填报全省林地流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每半年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林业改革发展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81247279@163.com;联系电话:020-81247279)。

全省林地流转合同应按照省林业厅和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广东省林地流转合同>和<广东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林〔2011〕1号)、《转发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林〔2015〕12号),严格采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各地、流转当事人可通过“广东省林业网( www.gdf.gov.cn )”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gdgs.gov.cn )”下载合同(示范文本)。

五、做好流转权属转移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后需要变更权属的,流转双方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林地林木发生流转后,涉及需要变更权属的,流入方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林地流转合同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六、妥善处置集体林地林木经营流转的历史问题

《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林地流转合同协议规范的,应予以维护,流入方可将合法规范的林地流转合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报备案;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并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对集体林地林木由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了一定时期,后随着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有的进行了转制合作、转包经营。近年来,由于转包后的山林经营价值明显上升,有的地方基层村组集体群众信访反映这些集体山林经营历史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要求退还集体山林归其所有。针对这些集体山林经营历史问题,为了保护原集体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流转应按照双方原协议进行,如双方没有协议约定而进行流转转包的,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合理协商妥善处理。

七、明晰流转方式的概念含义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抵押等各种流转方式。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办法》所称的林地林木流转各种方式用语的含义为:

  (一)出租是指经营林地拥有的权利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一定期限或者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出租后原权属关系不变,流入方(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

  (二)转让是指经营林地拥有的权利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后原权利人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相应灭失。

  (三)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一定期限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转包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后原林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发生变更。

  (五)入股是指经营林地拥有的权利人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六)抵押是指经营林地拥有的权利人将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同意流转的荒山、荒沟、荒丘等宜林地的林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发生的担保行为。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同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林〔2010〕87号)废止。


  附件:1.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2.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册

     3.全省林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林业厅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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