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期

2018年01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18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

修复的规划(2017-2020年)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9日以粤环发〔2017〕12号印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实施分类别、分阶段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源头管治,预防为主。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对未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加强对尾矿库、工业园区、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新增污染。

  风险管控,分类治理。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程度、土地用途等,实施分类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提高防治成效。

  重点突破,示范带动。优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韶关、清远等市,选择集中连片受污染耕地、典型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开展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以点带面,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逐步推动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管研结合,协调推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工程监管,完善治理与修复标准,推进修复技术产业化,完善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能力。

  二、规划目标

  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地块污染风险初步筛查,逐步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选择污染耕地集中地区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及严格管控试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开展1项以上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2020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已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边调查、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重点围绕土壤环境优先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基础能力建设等,梳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污染土壤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

  2018年起,各地级以上市逐步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清洁耕地的优先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根据各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和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环境质量监管。对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提高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频次,加密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开展动态监测,对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各地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广州、佛山、惠州、珠海、江门、清远、潮州、汕头、韶关、湛江、肇庆等地农业部门要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1~2个,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重点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惠州、江门、清远、韶关、云浮、肇庆等地农业部门要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1~2个,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与修复、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5.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广州、中山、佛山、珠海市和汕头市潮阳区、清远市佛冈县以及韶关市翁源、仁化县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应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于2017年年底前各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省农业厅负责)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三)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各地要根据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依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自2018年起,逐步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3.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各地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四)加强矿山和尾矿库环境监管。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

  继续实施《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韶关市曲江区、仁化县,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县,清远市阳山县、英德市,河源市连平县,梅州兴宁市、平远县等9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按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并总结重点县(市、区)的矿山治理恢复经验,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2.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

  督促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制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年底前完成。对已停用的尾矿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闭库治理或销库;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的监管,严格按照《广东省尾矿库注销

  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注销。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治理措施,减少历史遗留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

  1.加强园区土壤污染风险防范。

  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产废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废单位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严格执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风险。生产、使用、进口化学品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2.完善园区环境监控体系。

  重点监管工业园区污染源排水口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鼓励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对其用地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整治。

  1.大力推进简易垃圾填埋场整治。

  加快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开展全省镇级简易填埋场地理位置、垃圾处理处置方式、环境污染情况等基础信息调查,明确治理修复任务,确定相应工作方案。加快县级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39座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的治理;到2020年,完成剩余9座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的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2.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管。

  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按规定自行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推进焚烧厂、卫生填埋场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加强填埋场渗沥液和填埋气体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省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

  点源,要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运营期间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在场(厂)区门前实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提供网上实时查询,允许公众代表在安全的情况下随时进场(厂)监督运营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七)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

  1.增强科技支撑。

  开展广东省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等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化工、电镀、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加强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筛选与成果转化应用,2018年年底前,全省建成1-2个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中心,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构建具有华南地域特征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2.强化工程监管。

  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3.推动产业发展。

  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各地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

  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体系。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加快制定《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全省农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政策。鼓励地市出台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法制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依据全省土壤污染特征及监管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2018年年底前,完成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2020年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三)做好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省级财政统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工作。各地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积极申请

  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考核。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加强目标考核。按照《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

  本规划自2018年1月3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试点镇(街道);3.部分重点监管工业园区清单;4.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镇(街道)分布图;5.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镇(街道)分布图(此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