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9期

2018年07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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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

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6月20日以粤交〔2018〕7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引导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取得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将作为承接我省相应公路养护工程的主要资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

  (四)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类、二类甲、三类甲养护资质的初审,及各个级别资质的评定、复审和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五)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从业单位养护资质的确认。

  (六)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请资料的备案登记与核对工作。

  (二)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本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二类乙、三类乙养护资质的初审、评定和复审。

  (三)维护本市的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第三章 资质分类及条件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初审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符合性审查。

  资质复审是对已具备养护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的重新认定。

  确认是对外省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的认定。

  第九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其中,一类不分级;二类分甲级、乙级;三类分甲级、乙级。

  (一)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四)各个级别应同时具备的工程业绩、人员、注册资本金、机械设备的条件详见:附表3《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业绩要求表》、附表4《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人员要求表》、附表5《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注册资本金要求表》、附表6《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机械设备要求表》。

  第十一条 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及本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他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四章 资质申请、评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类、二类甲、三类甲资质由申报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二类乙、三类乙资质由申报单位向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工作需向省交通运输厅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省交通运输厅予以确认后备案。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对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二年确定为最高等级的,可免予复审。

  第十五条 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质。

  (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无故拖延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到期仍不符合要求则继续暂停,直至整改到位。

  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从业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从业资质将被立即撤销,被撤销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和行业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式样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政府公告审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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