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深圳市光明区的通知
粤府函〔2018〕1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设立深圳市光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划归光明区管辖,以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光明区的行政区域,光明区人民政府驻光明街道广场路1号。
你市要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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