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0期

2018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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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公规 〔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是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事关公共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进一步加强消防行政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衔接和协调,更好地服务新时代广东改革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119号和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贯彻落实容缺受理措施。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时,无法全部提供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规定材料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先行技术审查。待建设单位在法定 时限内补齐材料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意见。

  三、明确有关证明文件形式和范围。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时,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作为公安部令第119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具体包括:

  (一)  属于政府优化服务所推进的重点工程和绿色通道等项目; 

  (二) 属于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民生工程;

  (三) 属于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项目、变配电工程、水利工程、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 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特色小镇等建设项目;

  (五) 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论证认为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 属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建设单位上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 个工作日内提请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会协调, 研究讨论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事宜。属于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类型的建设工程, 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召开会议。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行业主管、违法建设查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

  本通知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是指对申报的建设工程具有法定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各地级以上市、县 (市、区)、功能区、管委会等人民政府。东莞、中山市所辖镇 (区) 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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